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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法令规定,在荷兰出售香烟,包装盒必须标有“吸烟有害健康”的字样,表明烟厂已把吸烟致害的后果告诉了消费者,因而可以免除赔偿责任。
香港进口贸易管制条例规定,含有DDT的各种蚊香,出售前包装上要标出“有毒”的字样。
美国政府规定,销往美国的药品必须注明成分、功能和服用方法,否则美国海关将予以扣留。
销往瑞士的衬衣,按照瑞士纺织协会的规定,衣领上要有关于洗涤、熨烫的图示,否则就不让进入市场。
日本政府规定,销往日本的药品,必须说明成分、功能和服用方法,否则就不准进口。进口的菠萝罐头上要有制造年月日的文字,否则不予进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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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时,还有一个商标名称的变更和翻译问题。商标名称不对头,即使产品质量再好也是无人问津。前几年,我国某地的“茉莉”花茶打入东南亚市场时即碰了壁。原来在该地区的发音中,“茉莉”就是“没利”的谐音,如此这样,还有谁自讨不吉利呢。了解到这些情况,企业便顺水推舟,投其所好,把商标名称改为“来利”、结果销售局面一下就被打开了。
而在商标名称翻译时如果只顾形式对等而忽视了功能对等,有时也会使意思貌合神离,大相径庭。前几年国际上最流行的床上用品是羊绒被、太空被等。而当外商看到我过北方某地生产的“Goats”这个词在英文中除了本义“山羊”外,还有“色鬼”之意。试想,还会有哪个家庭主妇愿意把“色鬼”铺到床上呢?
由于东西方民族文化的差异,对某些事物的好恶也迥然不同,翻译时必须充分考虑,采用灵活、谨慎和变通方法,处理好因为这种差异所引起的不必要的问题,使译者读者得到原文读者同样的感受,而使得产品的功能不致变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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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方面,外国一些企业做得非常成功。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推出的新饮料“Spirit”,其原意是“妖怪”。西方人对妖怪觉得有趣好玩,而东方人则不然。所以,当“Spirit”进入中国市场时,却是这样一个美妙动听的名字——“雪碧”。想想在赤日炎炎的夏日,如冰雪一样凉快的饮料能不引起人畅饮的欲望? 而可口可乐的名字就更为经典。商标名寓意可口的味道,可乐的感觉。即巧妙地赞扬了饮料的味道好、饮后的感觉妙,有谐音中文的含义,可谓恰到好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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